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违背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所信赖利益的遭受损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1、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2、缔约过失责任是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3、缔约过失责任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法定性、相对性、补偿性
1、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才会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为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合同签订的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存在于合同缔约的当事人之间产生。
3、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因为缔约过失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也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