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是否受限

  一、何为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二、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受限与否

  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即买房人的付款是可以分N多次付款的,但是卖房人的过户(或交房)的义务是一次完成的,如果买房人少付10%的钱,卖房人不可能少过户10%的产权(或少交付10%面积的房屋)。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当分期付款的买房人未付的房屋价款达到五分之一时,买房人才构成根本违约,卖房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卖房人就很矛盾:如果不过户(或交房)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过户(或交房)则可能拿不到那10%的房屋价款。对于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就在于分期付款的买房人未付房款少于20%(如只有10%)时,卖房人可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终止合同的履行(如解除合同),其效力是“很温和的”,只要买房人补足了应付的价款,卖房人就可以继续履行过户(或交房)的义务。而且这有利于房屋买卖双方能够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