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质量修复责任谁承担

  房屋质量修复责任谁承担

  案例简介:交房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

  原告王某、詹某于2004年4月与出售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得本市迎勋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成为系争房屋权利人。其入住后,即发现房屋房顶、墙面存在多处裂缝,后得知系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之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更加严重,渗水造成房顶多处漏水和地板发霉、起壳开裂,给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原告多次向物业、开发商以及相关部门反映,均未能解决该问题。因其开发商上海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被告上海市某区卫生工作者协会作为其债权债务承担者,故以其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市某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和作为系争房屋工程施工方的被告上海市某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受损部分共同承担修复责任,并共同赔偿室内装修修复费用和经济损失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辩称,该房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已十余年,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已过,现原告提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修复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在本次整体维修过程中,已对原告房屋室内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故不同意原告要求赔偿室内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出卖人对房屋承担维修责任

  原告自2004年4月购置房屋后,房屋质量一直存在问题,作为出卖人的开发商应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虽原告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但房屋受损情况未能解决,房屋受损状态持续至今,故原告现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现双方确认在整体维修过程中,施工方已对原告室内受损部位进行了维修,对于原告主张尚有受损的情形,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其要求被告赔偿室内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其要求被告上海市某区卫生工作者协会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上海市某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是系争房屋的施工方,现原告基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故被告上海市某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市某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某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共同承担责任之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房屋维修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房屋交付后发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

  购房人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保修的范围,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购房人可直接向出卖人即开发商主张维修,卖主有配合的义务。如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且存在于房屋买卖前,则原房主属于责任方,应承担维修义务。

  如果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了该房屋的居住与使用安全的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按照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买房人可以解除与卖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银行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