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违法吗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

  马某某原系A市B区C镇D村农民,于1998转为居民,现户籍地为A市B区E镇F庄西区某号楼。李某某系河北省H市城市居民。双方诉争之房屋原属马某某之父马某甲所有,1993年A市A县土地管理局向马某甲核发诉争房屋所在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马某甲为该宅院之土地使用权人。马某甲于2000年9月去世。

  2002年7月1日,马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卖给李某某。买卖房协议书上双方约定:“C镇D村马某某与李某某商定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卖给李某某作价4.5万元整,房屋及院落以上级下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外,还有证人康文宏及代笔人郭化勤签字,A市B区C镇D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同日,A市B区C镇D村民委员会在诉争房屋所占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填写了“马某某于2002年7月1日将上房五间、厢房三间出售给李某某使用”的内容。

  该买卖合同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某某与李某某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某某并非B区C镇D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