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房两卖房屋应归谁所有

  一房两卖房屋应归谁所有

  对于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来说,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该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最终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典型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因此,当出卖人已为某一买受人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时,该买受人便依登记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此种情况下不论出卖人与其他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还是之后,其他买受人均不能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如果出卖人将房屋交付于某一买受人占有使用,并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此时该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事实上管领该房屋,形成一种有权占有,这种占有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另外,房屋的交付是房屋出卖人对合同的部分履行,为了减少合同履行的费用,由占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最符合“效益最大化”的经济原则。因此,在买受人均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应由先行占有的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房两卖案件中,买受人会通过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仍无法取得房屋,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出卖人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4款法定解除条件,这时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与出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退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或请求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