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纠纷调解员和调解小组的主要职责

  商业纠纷调解员和调解小组的主要职责

  调解员和调解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行使权利;

  维护法律尊严,制止违法行为;

  教育当事人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经营;

  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程序有哪些

  1、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应当向调解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和住址;

  4、争议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5、调解请求和理由。

  调解机构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五日内用书面答复是否同意调解。对不符合规定的或者被申请人答复不同意调解的,调解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书或答复书之日起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后逾期不作答复的,应视为不同意调解。

  调解的管辖范围

  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可协商确定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协商确定由愿意接受调解申请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协商不成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调解。县(市)、市辖区内的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没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

  不同县(市)、市辖区的商业经济纠纷,当事人双方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没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被申请人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省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经济纠纷,由被申请人一方最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省级主管部门的调解机构调解;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商业经济纠纷,由商业部调解机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