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子女能否享有房屋份额

  子女能否享有房屋份额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只能约定处分夫妻自身的财产。该购房合同签订并履行后,该合同权益即属于该未成年人子女所有。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双方的约定中关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那部分约定,应属于无效。而房屋的权属应当以房管部门的登记为准,在未办理房屋登记之前,其财产权利不发生转移。通俗的说,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等于购房者立即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购房者获得的是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权利。如若父母在开发商交房后、办理房产证时增加了子女的名字,则子女才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因此,在本案中,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应当归吴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