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首套房法院保全后怎么裁决

  一、首套房法院保全后怎样裁决

  如果被保全的房屋是属于被保全人的首套住房,也是唯一住房的,法院可以进行保全,最不得拍卖、抵债等,以保障被执行的生活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二、最新首套房认定标准

  (1)付全款买过一套房,再次买房申请贷款的,算首套房。

  (2)付全款买过一套房,但是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卖掉了,通过房屋登记查询系统查询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的算首套房。

  (3)贷款买过一套房,但是名下的商业贷款已经结清,再次贷款买房的算首套房。

  (4)贷款买过一套房,但是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查询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是在银行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此前的贷款记录,再次贷款买房算首套房。

  (5)个人名下有一套房申请商业贷款已还清,但是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已出售,并且能够提供住房出售证明,这种情况下再次贷款买房算首套房。

  (6)个人名下有两套房都是商业贷款,并且房贷全部还清且两套房都是出售,并且能够提供两套住房出售证明,购房者再次贷款算首套。

  (7)夫妻两人,如果一方婚前有房但是没有贷款记录,另一方婚前有贷款记录但是名下无房产,婚后买房申请贷款算首套。

  三、保全的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三)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