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需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要统一。

  在满足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将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要进行追溯调整,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最终的结果是追溯调整到变更当日的公允价值。

  企业变更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时,应当按照计量模式变更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按照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