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显然,《物权法》采取的是物权变动绝对无效的观点。登记名义人处分不动产时,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但是绝对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预告登记后并非所有登记都不得办理,只是不能办理处分登记,即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等。至于非处分登记的其他登记,例如变更登记等,依然可以办理。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登记同意原则”。所谓登记同意原则是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必须取得其权利因该登记而被涉及的民事主体对登记所表示的同意。由于已经预告登记的房屋的处分登记涉及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没有其作出的同意,登记机构绝对不能办理处分登记。所谓“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指的就是申请处分登记,包括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的登记以及注销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