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应该给予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应该给予征收补偿

  承租人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仅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由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对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承租人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如果相关的装饰装修是由承租人进行装修的,该部分的补偿承租人也会有权获得的,一般由评估确定。在实践中,通常由征收方将该部分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再由其转交给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