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出租出质买卖有权占有吗
一、遗失物出租出质买卖有权占有吗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对遗失物出租出质买卖都是没有权的,不能私自占有。
二、埋藏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和联系
(一)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区别标准是:发现的时候,是否是处于被埋藏与他物之状态。
拾得遗失物或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与先占的区别:前者的物为有主物,后者的客体是无主物。
(二)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的救济:
1、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原创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3、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三)拾得遗失物的处理: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所有权人等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三、质押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质押物有损毁或者灭失风险的,质押权人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6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质权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质物损毁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5条和《担保法》第69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可以随便使用质押物吗?
答:我国《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不能随便使用质押物。
4、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损失由谁承担?
答:我国《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没有及时拍卖导致质押物贬值的,如果是在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后,由于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