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如何确定营业额

  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怎么确定营业额

  问:出租房屋,原合同约定1年,租金12万元(即每月1万元)。但10月份提前终止经营,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新的解除合同约定:承租方应付1月份至2013年10月份租金10万元,为补偿损失,出租方同意从上述租金中扣除2万元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因为需要提供合同到税务局代开发票。请问根据此合同内容1、出租方应该按照10万元缴纳营业税,2万元做营业外支出,这2万元是否还需要承租方提供发票?2、还是按8万元(10-2)做收入缴纳?3、如果新解除合同直接说:由于提前解除合同,酌情减少租金至8万元,是否可以按照8万元纳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出租房屋后,双方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前,出租方仍应按原出租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出租方已向对方出租10个月房租,因此出租方计缴营业税的总营业额为10万元,纳税时间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时间确定,合同未确定付款日的为应税行为完成时。

  承租方因解除合同取得的出租方补偿,承租方未向出租方提供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向出租方开具发票。承租方向出租方开具收款收据即可。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变更合同,将1~10月合同金额10万元变更成8万元的,出租方可按8万元作为总的营业额,并按前述规定向承租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