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房屋报城建的手续

  租赁房屋报城建的条件

  一、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房屋维修责任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其他约定。

  三、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五、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租赁房屋报城建的申请资料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式三份或四份。

  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确定合同数量,受理窗口需留存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其他约定。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1、房屋租赁当事人属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包括:

  ①国内个人身份证;

  ②港、澳、台个人身份证;

  ③外国人身份证、护照,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2、房屋租赁当事人属企业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的身份证明包括:

  ①属国内内企业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属香港、澳门、台湾企业,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③属外国企业,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注册证明文件、我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文书、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1、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房屋共有权证。

  2、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包括:

  ①属一手待售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证明该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批材料、承诺书(原件)。

  ②属一手购买商品房,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承诺书,或是提供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购房合同、承诺书(原件)。

  ③属法院委托拍卖房屋,需经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并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决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旧房产证、承诺书(原件)。

  ④属法院裁定的房屋,裁定房屋所有人是申请执行人,需经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并提供法院裁定书、旧产权证、承诺书(原件)。

  ⑤属农村房屋,提供集体土地证(附图)、报建材料(规划审批材料)、竣工验收材料、镇(街)房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承诺书(原件)。

  (四)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五)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即产权人同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同意以他人名义对外出租的,须提供合法授权书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产权人属个人的,提供的授权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授权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产权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授权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六)出租共有的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产权共有人属个人的,提供的同意房屋出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同意出租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产权共有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同意房屋出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

  如产权共有人全部在该房屋租赁合同上作为出租方签名确认,可不收此份证明。

  (七)转租房屋,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原出租人属个人的,提供的同意转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同意转租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原出租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同意转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

  如已办理租赁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同意转租事项,则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八)房屋租赁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须提供合法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附原件核对;

  房屋租赁当事人属境外人士(含港澳台)或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所附复印件要用A4纸,提供资料属个人的,复印件由个人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提供资料属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