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数是多少个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就是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国家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并无直接的规定,但从国家对股东的规定和对股东最高限额的规定来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应注意如下几点事项: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国家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还可以是自然人,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公民个人;但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者除外。
①国家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法人、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作为发起人,用国有资产出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
②公民个人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其范围是: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国家机关在职干部、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得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
③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公民个人作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2)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明确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如果公司的股东过多,公司难以协调股东之间的关系,运作困难,况且,在股东过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因而,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作了最高限额的规定。律、行政法规,由国家授权的部门或机构办理审批和产权转移手续。
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越来越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重要环节,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二、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非公众性、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只能以发起设立为限,不能采募集设立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投资经营,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目的是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自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赢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二)、订立公司章程。
章程内容应当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和住所;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且需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或社会利益;(2)可能给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内容。此外,只有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才可以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文字;只有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才可以使用投资者姓名作为商号;只有具有三个分支机构的公司才可以使用“总”字;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总公司的名称,并缀以分公司字样,同时标明分公司的行业名称和行政区划地名。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会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