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开空头支票是不是诈骗

  开空头支票是不是诈骗

  1、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支票在目前也主要限于单位使用。因此,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票据使用资格,却假借单位名义或者成立所谓的“皮包”公司签发空头票据骗取财物,则其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而排除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可能。

  2、看签发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是否真实。如果出票人并没有与受票人之间形成真实原因关系的意图,也没有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委托付款协议,形成资金关系,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3、看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行为人签发票据后是否为票据的承兑付款和清偿做过努力。在一般民事票据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签发票据时有一定但并不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或资金来源,签发票据后又为票据的承兑、付款、付款后的直接清偿作出过努力,但由于客观原因,仍使票据成为空头票据,此种情况下,不宜定为票据诈骗罪。

  一般都属于民事纠纷,是否构成犯罪要分析多方面综合因素判断是否有诈骗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