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犯罪控吿怎样写
职务侵权犯罪控吿如何写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黔检刑诉〔2015〕311号
被告人黄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政府环***办公室原副主任、***办公室负责人,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2014年7月10日,因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4月20日又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我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同年4月30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4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黄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我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6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5年7月18日退回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担任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办公室负责人期间,负有对小南海镇***项目审核、统计、报批等工作职责,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明知何某甲、华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汪某某等村干部骗取***款的情况下,故意不履行职责,不予制止并主动提供帮助,造成***款143万余元被何某甲、华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汪某某等人骗取,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在审核黔江区小南海镇大路居委报审的农村***相关材料时,发现何某甲父亲何某乙、何某甲妻子任某某名下的复垦面积较大,其主动找到何某甲询问相关情况,当何某甲告知该二人名下复垦土地均系顶替他人复垦面积的情况下不予制止,还帮助通过审核并上报,致使37.55337万元被何某甲骗取。
2.2012年6、7月,被告人黄某在审核黔江区小南海镇大路居委报审的农村***相关资料时,发现计生专干黄某某、综治专干华某某的家属名下登记的土地系大路居委老卫生院集体土地,其主动找到何某甲询问相关情况,当何某甲告知该二人名下复垦土地均系顶替老卫生院集体土地用于骗取复垦资金的情况下不予制止,还帮助通过审核并上报,致使14.7395万元被华某某骗取,14.38万元被黄某某骗取。
3.2014年1月,被告人黄某在明知何某甲使用李某乙和李某丙的名义套取国家***款的情况下不予制止,还帮助制作审批表,致使29.573908万元被何某甲骗取。
4.2012年,被告人黄某在通过何某甲了解到大路居委五职干部均有套取国家复垦款的情况之下,不认真审核支部书记李某甲、文书汪某某及该二人家属名下复垦土地真假,造成国家复垦款47.039928万元被李某甲及汪某某骗取。
案发后,何某甲、汪某某、李某甲等人已清退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起诉书、判决书、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通知、申请地票交易确认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黔江区申请地票交易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情况登记表、地票价款直拨兑付清单、变更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汪某某、李某甲、黄某某、华某某、何某乙、任某某、李某丙、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143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訾*
2015年9月9日
职务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自我保护功能不断增强。职务犯罪是一种特定身份犯罪,是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犯罪前他们打着“公平”、“合法”执行职务的身份进行,理所当然的不易受到阻碍;犯罪过程中他们实施的是以权谋利、将公权暗化为私权,可以骗取领导和同行的支持;犯罪后他们往往利用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公开或秘密地对抗司法机关的侦破活动,利用盘根错节的关系网进行开脱罪责,无形中增加了司法机关的追诉难度。
(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易显露。一般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等,是以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侵害对象的,受害者与犯罪者利益冲突激烈,揭露犯罪的积极性高。而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对象又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或者是行贿者为谋私利主动送财上门;渎职犯罪侵犯的对象往往是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履行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但群众认识不到是由于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才导致出现了后果。正是因为职务犯罪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外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或者渎职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和揭露。
(三)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一边大肆收受贿赂,一边把自己装扮成廉洁奉公的正人君子,骗取了领导和群众的信任。有的为避免受贿过滥、人多嘴杂而留下后患,便尽量减少受贿次数,对一些不够斤两的薄礼不屑一顾,拒之门外;而对大额礼金、名贵物品、古董字画则来者不拒,多多益善。这样既收到了以一当十、事半功倍之效,又在外界获取了廉洁自律的声誉。有的抓住人们对收礼不办事的受贿者切齿痛恨,而对办了事的受贿者比较宽容的心理,在进行权钱交易中,恪守无“功”不受禄的原则,对未办成事的贿赂或拒收,或退还,不惹民愤;而对办成了事的贿赂则心安理得的收下。有的对送上门的礼金来者不拒,概然受之,然后将大大低于所送礼金价值的家中物品回赠行贿人。从而将行贿受贿行为转变成为亲朋好友间的礼尚往来,以掩盖受贿的实质,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与黑恶势力相勾结,充当犯罪分子保护伞。某些党政部门和执法部门领导干部热衷于结交大款,与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打得火热,或称兄道弟,或结为干亲,互相勾结,沆瀣一气,权黑结合,大肆捞取非法利益。曾经在沈阳市呼风唤雨、横行霸道的黑社会头目刘-涌,就是靠沈阳市原市长慕*新、原副市长马*东、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实、原市法院院长焦*瑰等一批腐败分子的庇护下一步步成长起来的。刘-涌黑社会犯罪团伙被摧毁后,慕*新、马*东等的罪行也相继败露,一一落马。重庆打黑案件中落马的文强,就是重庆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伞,并且与女黑社会老大还是亲戚关系。
(五)犯罪嫌疑人多是业务骨干,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上。在单位中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所、处、局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均系所在单位、部门的业务骨干。正是他们处在单位的重要岗位,所以找他们办事的人员多,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人意志力又薄弱,抵挡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在灯红酒绿中迷失了自我,陷入了犯罪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