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香烟被抓怎么处理
【案例】
2014年2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烟草专卖局在徐某的经营场所内,依法查获卷烟合计68个品牌478条,经调查后,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69150.40元,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有关规定,该县烟草专卖局于2014年2月27日将该案移送该县公安机关。2014年4月1日,该县公安局以徐某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日,该县烟草专卖局就不予立案决定向该县公安局提请复议。次日,该县公安局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2014年4月3日,某县烟草专卖局依据《A省烟草专卖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徐某改正,并处违法经营卷烟货值金额20%的罚款。
【分析】
(一)该县烟草专卖局是否有管辖权?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该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后,徐某的违法行为应由行政机关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A省烟草专卖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本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可实施处罚。因此,某县烟草专卖局依据法规授权具备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的执法管辖权。
(二)该县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某县烟草专卖局依据《A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的决定“责令改正并处违法经营卷烟货值金额20%的罚款”,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范围内,所以该县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