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传销
一、什么是非法传销
非法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和其他利益的。为巨大利益驱使,众多参与者甚至诱骗其亲属加入,致使家破人亡,社会危害极大。
二、非法传销的危害
“家庭式”管理更诡秘
传销及管理方式不断变化。由原来推销产品发展到利用所谓的“连锁销售”“人际网络”并向推销虚拟产品的直接“拉人头”的变相传销演变,现在又改变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实行“家长”式管理的传销网络,传销手段越来越诡秘,上当受骗的群众越来越多。
“洗脑”后推人入传销泥潭
对传销人员进行人身和精神双重控制。传销组织利用传销人员的所谓“人际网络”,进而实施“亲情互动”,骗取亲友的信任,将其骗入传销组织后,即实施人身控制,派人“陪伴”严密监控,不允许看电视、报纸和单独行动,隔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不时恐吓或雇用黑社会成员用威胁、暴力的手段来迫使传销参与者屈从。在此期间,组织传销者反复向传销参与者灌输传销“快速致富”的理论和思想,进行所谓的“洗脑”、“劝说”,使传销参与者在人身和精神上受到双重压迫,一步一步陷入传销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内部残杀骇人听闻
接连发生传销人员自相残杀的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地危害了我区的社会治安稳定。传销自传入我区以来,一些传销人员因被骗而血本无归,生活陷入极端困境,致使盗窃、抢劫、杀人等案件不断发生。今年1月17日和1月24日,由外地流窜到柳州的传销人员陈旭明、张广顺、高毓中等人,因与其传销经理潘国民等人发生冲突,先后将该传销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潘国民、陈友成、汪旺宝、王海翔、殷宝岗、梁德华等6人杀死,并将财物洗劫一空,今年7月22日,来宾市又发生了一死一伤的类似恶性案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阻碍社会发展成顽疾
传销活动打而不散,易地聚集,重操旧业,已成为阻碍我区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顽疾。近年来,我区公安、工商部门密切配合,连续对传销违法犯罪发动猛烈攻势,虽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目前的法律制度、监管措施以及工作机制尚不够健全、不够完善,加上调查取证难度大,致使部分传销顽固分子在逃避打击处理后,更换地点、名目,另立山头、重起炉灶,召集传销残余分子,欺骗群众,发展传销人员,继续进行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阻碍我区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顽疾。
沦为经济“邪教”
传销组织已逐步形成其固定的体系、组织和理论,已成为一种较为稳定的违法犯罪组织。从近年查获的传销活动来看,传销组织通过上、下线的单线联系和管理,形成“金字塔”型的严密组织和管理体系,并出现了所谓的“羊皮卷”之类的培训教材,使传销活动逐步演变为一种有组织、有纲领、有体系的不法活动,成为经济领域里的“邪教”组织。这些传销组织,因其传销理念充斥着对金钱、财富的疯狂崇拜,极易被敌对势力拉拢和利用,已成为影响政治稳定的重大安全隐患。
三、非法传销的特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的规定,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的特征主要有: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非法传销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而是将其他厂家粗劣的产品逐层传销给下线会员,每一层都要加上中间利润,这种借着商品的转换而赚取中间利润的“间接贩卖”,使商品和实际的价格相差甚远,而且传销的层次越多,商品价格就越高,这样底层人员的产品根本卖不出去,而传销不准退货,经济上受到极大的损失。
非法传销的基本特征无非是两个,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可以认为是非法传销:
一个是传销的商品的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二是参加人员所获得的收益并非来源于销售产品或者服务得到的合理利润,而是他人加入时所交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