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法传销和合法传销的界定标准

  关于传销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标准

  世界各国中,凡已开展多层传销的,均已颁布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虽不尽相同,但最基本的东西还是一致的。

  1、要看该公司是否登记领照。无照营业显然是违法的,这是判定是否属合法传销的前提条件。据1994年在北京召开的“海峡两岸直销座谈会”上的资料介绍,中国目前约有7万家自称为直销公司的机构,其中只有极少部分属于正统意义上的传销公司。

  2、正当经营公司的利润,系由零售及其下线传销商的业绩奖金差额为主要来源,而不正当的公司则以介绍他人加入抽取佣金为主要来源。也就是说,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整体传销网络的零售业绩,而不正当公司的利润主要靠最低层的新加入者的“入会费用”。后者的搞法类似于“黄金链”和“老鼠会”。

  3、是否有“冷却期”及“退货”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相应规定,则视为非法。这一规定让一些因一时冲动而加入传销行列的人,有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一段时间内,加入者可以退货并同时退出传销行列。如公司对“退货”百般刁难也属违法。

  4、产品定价是否合理。正当的传销公司的产品定价合理,且具市场竞争能力;而不正当的公司通常定价偏高或是价值难以确定。在产品的保证上,正派的公司能提供权威的质量保证或责任保险,而不正当的公司却往往“忽略”这个环节。

  5、是否偷漏税。正当的公司能提供完事的销售账册,主动交纳税赋;而不正当的公司则利用中间环节瞒报营业额,以偷税漏税。

  6、是否与传销商订有书面契约。正当的公司与新加入的传销商签订书面契约,以互相约束。而非正当的公司往往故意省略这一步骤,以致在发生纠纷时无凭据可依。

  美国直销协会曾订出“合法性九大检验标准”,要求会员公司自我检验,以确定公司有无不正当行为。

  此外,下列行为也被视为非法:

  1、以训练。讲习。联谊。聚会等名义,要求参加者交纳与成本显然不相符的费用。

  2、要求参加者缴纳显然不当的保证金。违约金或其他负担。

  3、要求参加者承担不公平的义务。

  4、要求参加者购买大批量商品,而这些商品显然是一个人短期内难以售完的。

  关于第四条,有必要作更详细的说明。在某些地方,如美国的一些州,规定传销公司“不得要求传销商购买商品”,“如要求购买商品,则要允许传销商按90%比例退货”。由此看来,公司是否要求入会者购买商品,并不能作为公司合法与否的标准。

  关于退货的问题,也有一些重要规定。一般是要求公司应允许入会者退货(这里的退货不同于冷却期的退货),退货可按原价打折(如90%),同时要扣除因购货公司发给上线的奖金以及馐损坏等损失。

  在对传销立法的国家中,美国是实话法规最早的,在20多年前便已立法,各州也相应建立了一些法规。马来西亚也是亚洲对传销进行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之一,1992年通过<直销业法案>之后,又进行一段“筹备适法期”,以进行宣传。教育。规范,然后才正式实施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