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打着“农资经营”幌子非法聚众赌博,聚众赌博怎么认定

  【事件经过】

  12月5日,沙洋城区巡防大队在日常巡逻中发现一条重要线索:沙洋镇汉津大道某农资经营门面24小时大门紧闭,却不时有人员通过侧门出入,行迹十分可疑。为了摸清这个嫌疑房屋内的具体情况,大队长汪锐伺机带领两名巡防队员着便衣混进里面打探情况,发现屋内是一个利用游戏机押单双的新型专业赌博场所,赌场内设施齐全,且参赌人员众多。

  将基本情况摸清后,汪锐迅速将该线索上报至沙洋水陆派出所,依法严厉查处。因为此地人员密集,入区道路狭窄,且赌场有专门的放风人员,稍不注意就会打草惊蛇,给抓捕行动带来一定困难,为确保行动万无一失,沙洋警方组织相关单位依据侦查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抓捕方案。

  12月8日12时许,民警按照预定方案兵分两路展开行动,一路民警带领巡防队员着便装进入赌场内控制现场,一路民警分布在赌场中心的四周进行合围。通过严密统一行动,警方当场抓获高某等23名涉赌人员,现场缴获赌具游戏机主机1台、游戏机4组及赌资9000余元。

  据调查,这个赌博窝点组织严密,有专门的章程制度,非法开设一个月以来吸引了荆门、沙洋等地城乡大量的涉赌人员参赌,还给外来参赌人员报销往来路费。

  目前,23名涉赌人员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解读】

  聚众赌博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赌博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赌博,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赌博,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