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参与非法集资要负责任么

  事情是这样的,三年前一个朋友找到我,说有一个项目很有前景,但缺钱,想让我集资出些钱,并约定年利18%,我当时虽然知道这种集资不合法律规定,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又觉得18%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就当是民间借贷了。我就参加了,数额还比较大(但当时很多人都不敢参加)。

  一年后,我如数拿到了利息,有的人看到发了利息就也开始参与进来。

  又过了一年,我开始觉得那个“项目”有些不对劲,就再第二次拿利息的时候要求退本金,因为当时很多人都拿到了利息,所以要求参加集资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就把本金退给了我。

  之后不久,那些做“项目”的人就不见了,很快有人报了案,公安局发现所谓“项目”是假的,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的集资诈骗。现在有人说我也有责任,人家就是看我拿了利息才“跟进”的,还有怀疑我是诈骗团伙成员的,也有让我退还利息的。

  我该不该负责任啊?利息还用上缴么?

  你告诉大家:“三年前一个朋友找到我,说有一个项目很有前景,但缺钱,想让我集资出些钱,并约定年利18%,我当时虽然知道这种集资不合法律规定,但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又觉得18%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就当是民间借贷了。我就参加了”。

  从你所讲的情况看,你只是一个借款人而已。无论你那朋友是否构成犯罪,你肯定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便该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你符合该犯罪的主体要件吗?就是说是你吸收存款了吗?你只是向你朋友出借资金了呀。

  不过,你原来的那“朋友”倒可能真的构成了犯罪,但罪名是集资诈骗罪。

  国务院在1998年7月13日专门制定了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其第三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其第四条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行业性解释:“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为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适用刑法,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

  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编造谎言﹑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非法集资的行为。

  这里的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以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

  该犯罪的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繁杂客体,他既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又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还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利。

  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采取欺骗的手段,编造谎言﹑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

  3﹑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

  4﹑达到数额较大程度。

  最后告诉你这两个罪的最大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存款本金为目的,只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来非法获取利润,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像你说的这个案子,做“项目”的人就不见了,当然把钱也席卷一空,造成了借款人的血本无归。

  所以,本案的定性只能是集资诈骗罪,而你仅仅是一个提前觉悟、没有造成后果的受害人,不会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