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群架轻伤怎么判

  认定界限

  (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处罚准则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附带诉讼

  民事诉讼

  (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2013年9月20日晚,宋某某等三人路过淮安市清河区某休闲足疗店时,看到该店门前有卖冷饮的冰柜,遂上前购买冰棒。付费时,宋某某故意将硬币扔在地上,叫店主张某某自己过来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店主张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尹某某见状,与宋某某等人互骂,双方发生推搡,王某某从路边拾起一砖块砸向宋某某的后背,并将宋某某等人驱离现场。宋某某为报复,电话纠集吴某某等人至现场。后吴某某等4人携带木棍,乘坐一辆轿车赶来,与宋某某一起持木棍对两被害人进行围殴。宋某某等人的殴打行为致尹某某背部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致王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二被害人之伤均构成轻微伤。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各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五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是:被告人宋某某等人与对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与亲戚、同事一起,出于义气而殴打他人,并非称霸一方、争夺势力范围,对方无斗殴的故意,本案非双方的互殴行为,两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属情节较轻,故本案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等人挑起事端后,纠集多人持械斗殴,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