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
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主体
这是近几年来刑法理论争议激烈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与现行刑法之下,承认所谓婚内强奸还为时尚早。
1、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交无疑不具有正当性,我国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强奸问题,但是,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强奸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
2、将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强奸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但仍然缺乏合理根据。因为离婚诉讼期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与非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性质完全相同。对离婚诉讼期间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
3、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强奸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因此,如果承认所谓婚内强奸,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4、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必以强奸罪论处。
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理当以强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