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从量刑上看,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幼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于是不少人认为“这是个法律空子”,甚至有人说“这法律是为男人设的”。
但是,嫖幼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而强奸罪的起刑点只有3年。而且,强奸罪一般也只能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加重情节”下,才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且,嫖幼过程中一般为犯罪者与被害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以强奸罪中“强奸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无法作用在自愿性行为中。
强奸罪中第二个加重情节是“强奸多人”,如果和多个幼女无交易发生性行为,实际刑罚幅度应为10-15年,而如果和多个幼女嫖宿,则可以判10-20年。
强奸罪中第三个加重情节是“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很难想象幼女会在公共场所做交易。
强奸罪中第四个加重情节是“二人以上轮奸”,在实际判例中,即便轮奸幼女也很少能判超过15年的刑期,与嫖幼罪加重处罚的刑期相同。
强奸罪中第五个加重情节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由于自愿性行为一般不会发生严重后果,所以一旦发生,均可认定为性行为并未得到被害人事实上的同意,可认定为强奸罪。即便行为开始时的确得到被害人同意,但在行为过程中面对被害人极端痛苦依然持续奸淫,其行为已经由嫖幼转化为强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