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网传“大学教师骗奸女生”警方尚未正式立案,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事件经过】

  采访受害女生家属获悉,袁*鹤在事发次日与女方家属厮打后“失联”。随后,受害女生母亲通过网络向袁*鹤父亲袁某发出公开信,呼吁其“正视”发生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

  5月9日,受害女生吴-雨(化名)的母亲张女士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有关“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教师袁*鹤骗奸女生致其自杀”网帖内容确系其本人所发。

  据张女士介绍,吴-雨是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大四学生,35岁的袁*鹤曾担任其选修课老师。2013年吴-雨大二时,袁*鹤隐瞒已婚事实与吴-雨交往,后因女生发现袁*鹤已婚后,二人分手。今年4月14日,吴-雨被袁*鹤带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教师公寓发生性关系。因“不堪受辱”,吴-雨持刀刺向自己的胸口、并割腕自杀(未遂)。

  吴-雨受伤后,经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治疗脱离生命危险,但“精神受到刺激”,现已转入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河北省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疾病重症监护室24小时留看

  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显示,吴-雨“左前胸壁及左腕部锐器伤”,胸口两处刀伤,第一刀宽约1cm、深3cm,第二刀1.5cm、深6cm,手腕伤口长约5cm。

  张女士将女儿的事情上传网络后引起广泛关注。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在其官方网站对此事作出回应:网帖中提到的教师确为该校“院聘教师袁*鹤”,因“与女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学校做出对其开除决定。

  公开信息显示,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是河北大学的一所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院长由河北大学一名副校长担任。事发后,河北大学工商学院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调查。

  校方表示,“在工作组调查期间,袁*鹤不积极配合调查”。通告还称,“经调查,袁*鹤与女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该事件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根据教育部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袁*鹤开除处分”。该校表示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对违反师德的行为学校将坚决严查严办,绝不纵容姑息”。

  4月15日,双方家属就事情调解时再次发生激烈肢体冲突。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袁*鹤与学生家长发生厮打,引发多人围观,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

  此后,袁*鹤再未出现,其手机也处于关机状态。袁*鹤及其家属的社交平台发布的文图显示,事发后袁*鹤及其家人曾到外地游玩。

  事发当晚,吴-雨家人向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报警;5月9日,吴-雨家人再次向警方报案,说明吴-雨被袁*鹤强行发生性关系一事。截至记者发稿前,保定警方暂未对此事正式立案。

  由于难以联系到袁*鹤一家,吴-母通过网络向袁*鹤父亲发公开信,呼吁其“正视”发生的问题,积极协调解决。

  当地媒体报道显示,袁*鹤父亲为河北省政协委员、中国美术协会会员。

  5月10日,记者拨通袁-父电话后,他表示“手机快没电了,已看到网上公开信,回去会向记者说明。”但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其回应说明。而袁*鹤的手机则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有犯罪事实存在。②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