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因长得帅遭暴打,打人致轻微伤怎么判刑
【事件经过】
2016年1月24日23时,沙洋县的帅气小伙畅畅与美女同学梨梨、小洁一并结伴在城区散步。当行至五一路往胜利一街方向时,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内的杨某等6人瞧见。见此情景,杨某等人心生妒忌,很是不爽。
心理落差让血气方刚的杨某等人马上付出行动,他们一个急刹车停在有说有笑的畅畅三人面前,冲下车不分青红皂白地对畅畅拳打脚踢。杨某还拿出口袋里的水果刀将畅畅的左大腿刺伤,随后,杨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
沙洋水陆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因受害人畅畅与行凶者不相识,根据受害者提供的打人青年是从一辆小轿车上下来的线索,民警根据调取案发当天该路段监控视频逐一比对出作案车辆,随后锁定行凶伤人者系杨某等6名青年。
4月25日,杨某等6名小青年先后投案。经询问,杨某等6人对殴打伤害畅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解读】
殴打他人致使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数人无故殴打另一方的一人或数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人格,而且妨害社会秩序。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卖衣人殴打挑衣服不买衣服的顾客;因碰车殴打他人;因争一张报纸抓破他人手;无照强卖劣质品;蛮横无理殴打顾客的等等,只是造成轻微伤害的。
殴打他人不同于结伙斗殴,结伙斗殴是双方都有过错,对双方都应追究责任,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殴打他人一般只是一方的过错,只追究打人一方的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伤害的程度已经超过了轻微的界限,则构成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轻微伤可以由公安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再处罚;若调解不成可处罚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罚款:
(1)给予双方治安处罚,应由县级公安局决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问题。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罚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严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罚款,即并罚。
依据是:《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