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被尿憋坏,酒友是否都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
俗话说:“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可是就有人生生被尿憋出了毛病。
2012年“五一”劳动节期间,王-鹏与几名同事聚会,几杯酒下肚后,几人越喝越起劲,有人提议,谁先出去小便谁就输,要罚一瓶啤酒。席间,王-鹏憋了一肚子尿不敢排,最后竟把膀胱憋破了,尿液流进了腹腔,在及时经过手术治疗后才未酿成严重后果。
出院后,对于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的问题,王-鹏与5名同事发生了争执。王-鹏认为应由同事承担,而参与斗酒的同事刘-军、安-义(均为化名)则认为,王-鹏是一名成年人,深谙“愿赌服输”的道理,斗酒造成的后果应由王-鹏自己承担。
2012年9月12日,因协商未果,王-鹏把一起斗酒的5名同事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王-鹏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参与斗酒及过量饮酒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并具有自我控制的能力,但其放任结果发生,饮酒过度导致损害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斗酒属于变相的劝酒行为,作为斗酒者,刘-军、安-义等人明知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斗酒,从而给他人造成因饮酒过量带来的身体损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作为斗酒提议者,刘-军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略高于其他斗酒者。法院最后判决王-鹏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元,由王-鹏自行承担70%(即2450元),由刘-军承担10%(即350元),由安-义等4名斗酒者各承担5%(即175元)共700元,刘-军、安-义等5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王-鹏的同事刘-军、安-义等人明知斗酒会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却因一时兴起而置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于不顾,因此,他们对王-鹏因过量饮酒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赔偿王-鹏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鹏的5名同事共同斗酒,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因而判决除王-鹏本人以外的斗酒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鹏是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正确的判断和分析能力,其不顾自身身体极限自愿甘冒风险参与斗酒,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主要过错,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从而减轻刘-军、安-义等5名同事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王-鹏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由刘-军、安-义等5名斗酒者承担次要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读:完全沿用了《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只不过用词上以“被侵权人”取代了“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