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实行“侦押”分离是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

  “侦押分离”是指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是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则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下的监狱机关或新设一个部门来承担,实行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相分离,理由有三:

  其一,监狱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利益冲突,也没有破案之压力,在公安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能够保持大致上的中立的立场,能够不偏不倚地对待公安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

  其二,监狱等羁押机关是专业的羁押场所,它比公安机关的看守所等机构更具有看守的经验,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于该机构,有利于保障羁押场所的安全,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小公安机关的看守压力,能够集中精力从事侦查业务,实现了专业化的分工。

  其三,公安机关与监狱等羁押机关是两个法律地位平等且互不隶属的国家机关,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监狱机关的规定,监狱机构具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免受非法之刑的义务,在公安机关讯问的时候监狱等机构必须派人在场加以监督。据笔者在监狱工作多年的经验,公安机关来监狱提审有漏罪的罪犯时,从未见过公安机关会对罪犯进行刑讯逼供,事实上如果罪犯受到伤害即使是罪犯自伤自残,监狱主管干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监狱机关不可能会让在其监管下的犯罪嫌疑人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