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婚姻类法律常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属于告诉才
处理的犯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公诉案件。依照本款的规定,对于犯暴
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
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依照本法第九十八条的
规定,如果被害人受强制或者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分类】婚姻类法律常识
离婚时,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均要求享有对房屋的“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
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否则,双方或协商分别居住、使用,或按照上述原则分给其中一方,分得房屋
“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分公布的同类住房
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胎儿有继承权吗?
【分类】婚姻类法律常识
《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
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这一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
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
额的平均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一
项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遗产时,并不意味着该胎儿此时即已继承了这份遗产,因为此时胎儿还无权利能力,只有
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
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承
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