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什么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什么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侵犯身体权利的暴力行为也只限于作为实施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

  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一个显著特征,没有暴力干涉就不构成本罪。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