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代表人抽逃出资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法定代表人抽逃出资构成挪用资金罪吗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