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转让费受骗怎么处理
租房子转让费受骗处理
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
转让费一般包含原经营者的装修费,杂费和其他相关成本。
店面转让不一定都有转让费,但多数转让费是一级转一级转下去。
转让费数额可以不告知房东,但新的租约合同必须房东、原经营者、下家经营者三方签订。
转让费也是市场火爆程度的重要表征。
影响转让费的主要因素:
1、原店面装修,即原经营者先期支出的装修费。
2、地段、店面知名度、品牌等经营环境。
3、原经营者的租约年限和店面可租赁年限,一般租约距离到期时间越短的,转让费越少。
4、对原经营者的一些补偿
5、其他附加费用(如带货转让的货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