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怎么处罚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电报、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上述案例中,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公用电信设施遭受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唐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法判决唐某犯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是合法合情的。

  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它是对1979年《刑法》过失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扩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