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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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苏州xx厂与苏州xx物产贸易中心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苏州xx厂向苏州xx物产贸易中心购买SXZ6481广东三星面包车一辆,价格258000元,买方委托贸易中心代上照,上牌费用81800元,质量要求符合厂方出厂技术标准,用户验收合格交车。八月十五日xx厂派人前往贸易中心验车、看车,对该车质量表示满意,并在机动车登记表上盖上了苏州xx厂的单位公章,同时委托贸易中心代为办理上牌手续,当即支付了全额货款及上牌费用。二十六日,贸易中心前往市公安局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办理电脑线检测手续,检测结果各项指标均合格,顺利上照后,该车交付买方苏州xx厂使用。至此,该购销合同己全部履行完毕。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苏州xx厂以“所购车辆为旧车拼装而成”为由诉至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要求将该车退回贸易中心,贸易中心返还车款、上牌费用等339800元。一审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判决:双方所订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苏州xx厂要求退回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返回车款的诉讼请求。被告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理,被告xx公司逾期不履行,由原告苏州xx厂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修理,费用由被告xx公司负担,被告贸易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回答:
本案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欺诈行为不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法条规定:“在包修期间,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