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诈骗行为在前,即使是诈骗后写欠条的,仍然是诈骗

  1、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不影响犯罪构成认定,其属酌定量刑情节。依据诈骗犯罪构成要件,客观上具有虚造事实,使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之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用于挥霍目的,其行为已然既遂,出具欠条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认定。诈骗时出具欠条与诈骗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区分开来:前者可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自愿”处分财产,故系诈骗犯罪的行为手段,是认定诈骗犯罪的有机构成。

  而后者的主观意图有两种,一是为了逃避刑罚,但苦于一时还款困难,希望拖延时间以弥补过失;二是变相抵赖,使被害人继续陷于错误认识。其中第一种意图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无涉,因此,不能认为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第二种情形存在隐瞒真相可能,但应考虑到时间的跨度及欺诈行为与被害人“自愿”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被害人丧失财产控制,已不能实现对财产的再次处分,可认为出具欠条行为的欺诈并非诈骗犯罪构成意义上的欺诈。

  2、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的主观意图认定应结合全案情况综合判断,用以决定加重或减轻。

  3、诈骗后出具欠条行为主观意图难以认定,量刑存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