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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