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手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用X,男,35岁(1980年11月11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男,34岁(1981年8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金X,男,27岁(1988年4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用X、刘-冉、陈金X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彤、代理检察员魏*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用X、刘-冉、陈金X及上列辩护人,证人张×1、马×、李×1、刘×1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樊用X、陈金X、刘-冉在位于本市通州区梨园镇立荣大厦A座×室的****视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讯公司)任职期间,利用电视竞猜节目《争分夺秒》获取的观众信息,伙同他人组织该公司员工电话联系上述观众,虚构“中奖、赠送限量金钻腕表及大礼包等物品”的事实,在取得对方信任后,以收取物流保价费等名义,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樊用X负责公司日常工作管理运行,被告人陈金X负责话务员的组织管理,被告人刘X在明知公司组织话务员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负责涉案物品发货及收款等工作。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樊用X、刘-冉、陈金X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樊用X系主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刘X、陈金X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樊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时辩称其未被任命为**视讯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称其对诈骗行为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金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称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入职时间较晚,不应对指控的全部诈骗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樊用X之辩护人夏*观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数额错误,本案中手表、外币1角钱纸币等物品的价值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被告人樊用X无犯罪记录,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樊用X从轻处罚;并提交了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1993年面值10万克罗地亚纸币和第四套人民币1角百钞金砖销售价格网页截图。
被告人刘X之辩护人卫*民、张-泽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X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未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数额错误;并申请证人骐×(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鑫雁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
被告人陈金X之辩护人余*花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金X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陈金X犯诈骗罪,则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数额错误,经营成本不应计入诈骗犯罪数额,且被告人陈金X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金X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金X之辩护人(被告人陈金X前期委托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范新梅律师和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金-涛律师进行辩护,后期重新委托余*花律师进行辩护)申请证人张×1、马×、李×1、刘×1出庭作证,提交了证人董×1、张×2的证言及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派出所证明材料、北京地坛医院住院病案、村委会证明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樊用X、刘-冉、陈金X先后在位于本市通州区梨园镇立荣大厦A座×室的**视讯公司任职期间,利用**禾吉盛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创公司)制作并投放的电视竞猜节目《争分夺秒》获取的观众信息等便利,伙同他人组织**视讯公司员工电话联系上述观众,虚构观众竞猜中奖的事实,声称免费赠送限量金钻腕表及大礼包等物品,在取得信任后,以收取物流保价费等名义,通过骐×(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骐×公司)和**鑫雁达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快递公司)向客户发货,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75618.03元,其中被告人陈金X参与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383582元;在**视讯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余*京的管理和领导下,被告人樊用X负责该公司呼叫中心日常工作的运行、组织、管理、协调,被告人刘X在明知该公司组织话务员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仍负责发货等工作,被告人陈金X作为销售主管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带领战龙团队话务员实施电话诈骗活动,后于2013年12月底负责组织管理呼叫中心全部话务员;2014年1月20日,被告人樊用X、刘-冉、陈金X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作案工具电脑、话术单、手表等物品已扣押,涉案账户已冻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高×1的陈述及快递单、物证照片证明:其在农民卫视频道看到《争分夺秒》栏目组在搞猜谜语活动,其好奇就打电话参与了,2013年12月份,其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电话,称他是《争分夺秒》栏目组的工作人员,说其是打电话参与游戏活动的幸运观众,其中奖了,会免费赠送其奖品,用快递发过来,这名男子问其名字、地址,叫其带298元邮寄费和保价费去邮局取货,其当时把名字和地址告诉他了,第二天,又有一名女子给其打电话说货已经寄出来了,一周后,邮局工作人员给其打电话,说有其包裹,其到邮局交给工作人员298元钱,打开包裹看到有1块黄色的手表、1张外国钱币、1叠1角的人民币和证书、说明书等,收到物品后,其拿手表与市场上买的50元的手表对比,发现差不多,其知道被骗了。
2、被害人王×2、韩×1、张×3等人的陈述、快递单、情况说明、电话联系记录、物证照片证明:全国各地众多被害人接到以中奖免费赠送礼品等名义收取物流保价费等费用的诈骗电话后被骗取钱财的情况。
3、证人李×2(系**视讯公司话务员)的证言及话术单证明:其是呼叫中心亮-剑团队梦之队组组长,公司呼叫中心的实际管理者是樊用X,各部门有事都向他汇报,入职时,公司对其进行培训,下发话术单,后通过打电话以免费送礼品的名义向客户推销手表,收取客户298元的物流保价费;每天上班后,陈金X点名、部署工作,话务员打电话取得客户信任后,客户就会要赠送的手表等物品,话务员记录客户信息后在电脑中下单,后由核单组审核,再由公司负责发货的刘-冉通过快递发货,等客户收到货物付款后话务员就算完成一单任务。
4、证人孙×(系**视讯公司话务员)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日,其到**视讯公司工作,职务是话务员,工作内容是给客户打电话推销产品,入职时,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还给每人发了一份话术单,每天早上,客户信息通过公司网络系统下发给每台电脑,其从11月3日开始给客户打电话,取得联系后,告知客户由于客户之前参与了竞猜节目,免费赠送一套价值2980元的礼品,包括1款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的全球限量发售手表、1份百张连号1角人民币、1张面值10万元外币,并说明这些礼品的收藏意义,如果客户有意要,其就说这些是贵重物品,要求客户支付298元的物流保价费,保证这些物品能够安全送到客户手中,然后将客户姓名和地址输入电脑,审单组核对信息之后由物流部门负责发货,客户需要先支付298元物流保价费之后才能收货验货,如果货物已签收,公司电脑上会有显示,那么这笔订单就成功了。
5、证人王×3(系**视讯公司话务员)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明陈金X负责统计话务员的订单数和通话时长。
6、证人易×(系**视讯公司话务员)的证言及话术单,证明内容与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另证明公司销售主管是陈金X,统一管理呼叫中心话务员。
7、证人李×3、赵×、李×4、王×4、刘×2、刘×3、黄×1、邢×、李×5、温×、郑×、朱×、王×5、郎×、张×4、付×、张×2、董×1、柔×、陈×、张×5、刘×4、张×6、杨×、王×1、崔×、冀×、王×6、韩×2、刘×5、黄×2、徐×、史×、耿×、白×、宋×、刘×6、王×7、岳×、张×7、刘×7(均系**视讯公司话务员)的证言及话术单,证明内容与证人李×2的证言所证明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即证明了**视讯公司管理人员组织架构、利用电话推销诈骗的具体流程及被告人樊用X、陈金X等人的职务和作用。
8、证人余×的证言证明:其是**润道优禾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该公司营业执照还未申请下来,其一直使用**视讯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视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其弟弟余*京,其公司实际经营者是余*京,职务是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余*京有客户资源,是通过**盛创公司获得的,**盛创公司是做电信增值业务的,通过制做《争分夺秒》栏目互动平台以抢答题的模式在卫视播出,播出后观众会给该互动平台打电话;其公司从2013年10月份开始经营,办公地点位于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立荣大厦A座7层,主要对外销售手表、礼品、纪念币等,手表从深圳一家公司进货,是余*京、刘-冉去深圳和对方谈的,每块价格约30元,谈好后刘-冉负责订货、进货和出货工作,樊用X负责管理公司销售人员;其公司给销售员工下发过话术。
9、证人郝×的证言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信增值服务推广合作协议、电视节目合作播出合同、广告发布合同证明:其是**盛创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稳,实际的老板是余*京,其公司开发制作了《争分夺秒》栏目,通过移动运营商的审批,与SP公司合作,在电视台上播放后由观众打电话竞猜,其公司利润来自于电话费用,公司可以通过该栏目获取观众手机号,余*京有权利看到客户的手机号等信息;该公司于2013年同**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媒等网络、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合同,通过**卫视、**卫视、**古卫视等媒体平台对外发布电话互动栏目。
10、证人王×8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其到位于通州区土桥立荣大厦7层的**视讯公司上班,是樊用X给其面试的,公司老板是余*京,呼叫中心负责人是樊用X,销售主管是陈金X,物流由刘-冉负责,其负责网络运维及电话畅通,余*京让其联系购买网络软件系统,后将系统安装在公司所有电脑上,这个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把大量客户信息分发到每个工号上,每个工号的话务员利用系统拨打电话,在通话中记录客户信息,成交则下订单,不成交则挂机,每个工号的话务员联系客户后,这个工号的话务员就是该客户的服务人,如该客户打回电话优先选择该工号话务员,并显示相关信息,工号和电脑不固定,话务员可以输入工号在任意电脑登陆,这个系统还能统计工号的打电话时间和成交业绩;其公司销售的手表是金黄色的,有毛主席的头像,皮质表链,话务员都有话术,他们打电话给客户说是可以赠送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的纪念手表,有养生功能,有天然磁石,还送百张1角钱的纸币、克罗地亚币等,如果客户要的话,要收取298元的保价费。
在测试系统时,刘-冉给过其两次客户信息,共计约5000条,听说是通过《争分夺秒》的有奖竞猜栏目获取的客户信息,其把客户信息上传到系统里,系统分配给每台电脑,后其在系统里设置了010的工号具有数据分配权限,并将该工号给了余*京,网络软件系统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其和刘-冉都知道,公司每天都向系统中传输客户信息资源;公司每周召开例会,由余*京组织,其参加过3次,其参会时还有樊用X、刘-冉、陈金X、丁艳玲等人,会上先由各部门汇报各自情况,樊用X会提出提高货物签收数量和修改话术方面的意见,说过使用代金券提高销售业绩,余*京最后总结,之后各部门负责人照余*京说的去做。
11、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视讯公司的老板是余*京,其是财务部出纳,办公地点在土桥立荣大厦7层×室,王-静是财务部经理,樊用X负责呼叫中心的工作,刘-冉负责进货、发货,樊用X和刘-冉是丁艳玲的下属;**视讯公司、**优禾公司、**盛创公司的税票机都在其这里,王-静管理润道优禾、**视讯、禾吉盛创3个公司的财务;公司业绩主要靠呼叫中心推销商品的收入,呼叫中心的工作是由员工打电话销售商品,公司购入的商品中,皮带表每块价格22元,钢链表每块32元,金色表每块35元,银色表每块30元,还有纸制的纪念币和百钞金砖等商品,购进这些商品就是给呼叫中心的人做电话销售用,每月底,呼叫中心的出纳王×9、王×10根据物流反馈情况,统计出实际的销售数量和总金额,然后由其计算出利润,上报给王-静后由王-静与银行账户对账,截至2013年11月,公司购买手表支出40多万元,卖了不到两个月,公司收入达120多万元,利润很大;公司的付款和收款都是通过个人账户,购入商品的付款申请单需要刘-冉签字,员工工资绩效由人事部门张×1负责,工资表需要樊用X签字,之后由王-静通过网银将工资发给员工。
12、证人谭×的证言证明:其是**视讯公司的行政前台,在通州区土桥立荣大厦7层×号办公,负责办公用品的购买、发放,帮助公司提交员工社保资料;公司总经理是余*京,呼叫中心负责人是樊用X,物流负责人是刘-冉,在×号办公室办公的还有樊用X、刘-冉、王×8、王×9(出纳)、王×10(出纳)、节目部的人、财务室的人;呼叫中心的员工自称是《争分夺秒》栏目组的,打电话向客户赠送手表,收取保价费298元,并通过物流公司对外发货;员工联系的客户都给《争分夺秒》栏目组打过电话,但呼叫中心的员工不是《争分夺秒》栏目组的,客户信息由刘-冉负责,其不知道怎么来的,前期刘-冉给员工分过数据。
13、证人张×1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其到位于通州区土桥立荣大厦7层的**视讯公司工作,给其面试的人包括樊用X,余*京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用X负责呼叫中心全面工作,呼叫中心包括销售部、核单部、人事部,销售部分为战龙团队和亮-剑团队,陈金X是销售部主管,其担任呼叫中心人事部主管,樊用X是其和陈金X的领导,其负责统计员工绩效等,工资为底薪加提成,其下属肖×、董×2负责招聘,马×负责行政、采购、考勤及日常琐碎工作;从2013年9月底开始,公司一直在招聘员工,樊用X让多招座席销售,员工入职后先进行岗前培训,现任培训老师为杨*轩,培训内容包括让员工看手表实物、熟悉话术、销售方法和系统操作,公司将话术发给座席销售,上面有固定的套话,座席销售按照话术内容给客户打电话,告知客户是《争分夺秒》栏目组的,说客户是栏目组抽取的幸运观众,公司将赠送客户奖品,包括纪念毛主席诞辰120周年发行的金钻腕表,但需要客户自行支付物流保价费298元,物流保价费名义上是给物流公司的,是保证货物安全的费用,公司以此推销手表,客户要的话就通过物流发货。
物流部的刘-冉向座席销售提供过客户信息及电话,其负责统计绩效时,刘-冉给其发过10月份的电子数据表格,其通过表格计算话务员工资;陈金X入职时间是2013年11月份,其公司为本月工资下月月初发放,直接发放到员工的招商银行账户。
14、证人马×、董×2、肖×(三人均系**视讯公司人事部员工)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张×1证言所证实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5、证人于×1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其到位于通州区土桥的**视讯公司上班,樊用X是负责人,陈金X是销售部经理,杨*轩负责培训,其在核单部工作,组长是王-艳,其工作内容就是按照话术单联系客户,核实客户信息,确认客户是否要领取产品,如果客户问其身份,其就说是《争分夺秒》栏目组的,需要核实身份信息发货,并告知客户需要交298元的物流保价费;话术单是樊用X发放的,公司对外销售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纪念手表、百钞金砖和面值10万元的克罗地亚钱币,具体销售方式由销售部员工按照话术单与客户联系。
16、证人张×8、张×9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于×1证言证明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17、证人王×9的证言证明:其在**视讯公司担任出纳,负责跟物流公司对账,余*京是老板,樊用X是经理,主要管理销售、培训等部门,物流总监刘-冉负责发货对账,杨*轩主要负责培训;公司主要就是卖手表,就是普通的手表,价格是298元,价格包含物流费、保价费等,手表通过物流公司发到客户手里,之后物流公司将货款返给公司。
18、证人王×10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其到**视讯公司工作,担任出纳职务,负责核对发票、开具支票等工作,同年10月初,其到通州区土桥立荣大厦的呼叫中心做出纳,主要负责物流统计,登记检查发货、退货数量,呼叫中心经理是樊用X,其和出纳王×9的工作向物流部负责人刘X汇报;公司销售的是一套产品,包括1款亚-迪金钻腕表、1套百张连号的1角钱人民币、1张克罗地亚币,价格是298元,主要是通过呼叫中心的话务员给客户打电话进行销售,客户要的话,话务员在电脑上登记下单,审核组进行核对,之后由物流部门通过**达快递公司发货,其公司推销的产品存放在**达快递公司。
19、证人贾×的证言证明:其在**视讯公司任节目组总监,老板是余*京,节目组还包括编辑高×2、主播于×2、姜×、后期制作资×,其工资为底薪加提成;2013年10月,节目组来到通州区梨园镇立荣大厦B座7层×办公,其部门负责制作争分夺秒的电话答题类互动节目,节目录制好后通过渠道投放到电视台播出,这个节目和**卫视的《争分夺秒》没有关系;另外公司新成立了一个部门叫呼叫中心,呼叫中心的主管是樊用X,物流部由刘-冉等人负责,呼叫中心下面有团队,陈金X是呼叫中心团队的主管,呼叫中心的工作是往外打电话推销手表之类的商品,手表是金色的表盘,皮质表带,表盘上有毛主席像。
其部门录制过的节目内容是猜谜,有赠送三星手机、部分现金和苹果手机的,还录制过赠送精钻腕表的样片,但并没有播出去,其部门录制的1期节目时长是20分钟,打电话进来竞猜的观众最终只有1个人可以获奖,奖品是节目中提出的奖品,另外每轮1张50元的电话充值卡等参与奖,除了这些没有其他纪念品;节目组从2013年10月公司搬到通州后,新节目还没播出过,也没有新的客户信息,因此不知道呼叫中心的客户信息是怎么来的;其每周二参加在土桥立荣大厦的例会,樊用X和物流主管说过会利用互动节目产生的资源变相推销手表。
20、证人高×2、于×2、姜×、资×(均系**视讯公司节目组员工)的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贾×的证言所证明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21、证人李×1、刘×1(均系被告人陈金X朋友)的证言证明:二人陪同陈金X到**视讯公司面试的情况及陈金X于2013年11月1日入职该公司的情况。
22、证人高×3(系**立荣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的证言及写字楼租赁合同证明:**视讯公司租赁位于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立荣新天地大厦A座×、×2、×3等房间用作办公场地的情况。
23、证人胡×(系骐×公司员工)的证言及顺-丰速运快递单证明:自2013年10月14日开始,刘-冉代表**视讯公司委托其公司投递货物、代收货款,并签订书面协议,每次刘-冉通过QQ将发货信息发给其,其按照信息将货物通过顺-丰速运或者邮局投递到客户手里,投递的物品是金钻腕表等,收取客户298元费用,每次投递成功后,钱款由投递人员交给当地的**速运公司或者邮局,然后由**速运公司或邮局将钱转入其公司的账户,再由其公司将钱转入刘-冉的帐户;刘-冉的公司在通州土桥附近办公,通过呼叫平台销售腕表,销售的腕表直接从深圳的厂家通过**物流等发到其公司;2013年10月23日,刘-冉公司与其公司的业务终止,原因是认为其公司收费高,其公司向**视讯结算钱款共计106258元。
24、证人孙×(系**达快递公司客户经理)的证言及代收货款服务协议证明:其公司分别用**圣隆咨询有限公司、**宏宇达通咨询有限公司的名字与**视讯公司签订协议,**视讯公司由刘-冉签字,**视讯公司将购买的用于销售的手表等物直接发到其公司,委托其公司投递手表,其公司再委托邮政局或者**速运公司发货;**视讯公司在邮局和顺-丰速运快递物品的代码是HF0256,根据这个代码可以查到发货情况。
25、证人刘×8(系**达快递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视讯公司购买的手表通过物流公司发到其公司,其负责签字代收;路三宝是其公司员工,已离职。
26、证人冯×(系**达快递公司库房经理)的证言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视讯公司委托其公司代发货、代收货款,其公司通过网银向**视讯公司转账,**视讯公司用于收款的交通银行账号为×××,账户名为刘-冉,其公司一共转帐22笔,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
27、证人张×10(系深圳市**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尹×(系深圳市**表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及商标注册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销售单、货物托运书、货运单、照片证明:张×10在飞*迪表业有限公司有股份;**视讯公司向两家公司订购亚-迪、飞*迪手表的型号、价格;两家公司通过**物流、**物流、**邦物流向胡×等人发货。
28、证人熊×(系**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福永福海大道营业部员工)的证言及**物流货运单证明:**亚-迪表业公司委托其公司送货,货物为手表,其公司上门取货后发给客户,客户方由胡×和程*华收货。
29、证人苏×(系**物流深圳宝安福永新和营业部客服经理)的证言及新邦快线货运单证明:**亚-迪表业公司委托其公司给客户**视讯公司发货,货物为亚-迪公司的手表,收货人为胡×、刘×8等人。
30、证人周×(系深圳市**邦物流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及货运单证明:其公司接受**亚-迪表业公司委托,给**视讯公司发货,货物为手表,收货人为胡×等人。
31、被告人樊用X的供述证明:其在**视讯公司担任呼叫中心经理,主要负责呼叫中心员工的具体工作及协调各个部门配合呼叫中心的工作,招聘时对其进行面试的是付*颖,当时刘-冉也在场;公司办公地点在通州区土桥九棵树东路×号立荣新天地大厦B座7层的×-×3室,公司老总是余*京,总经理是丁艳玲,物流总监刘-冉,节目制作总监贾×,技术部负责人王×8,财物总监王-静,人事部负责人张×1,产品采购张-炎,培训主管杨*轩,呼叫中心销售主管陈金X,呼叫中心下面还有一个核单部。
余*京在公司开会时,提到《争分夺秒》栏目中有大量观众资源,要利用这些资源创造价值,最后决定采用物品免费赠送的方式变相收取物流保价费来出售手表,并以打进电话的前100名参与者为中奖观众为名,虚构所卖手表的真实价值,以此营利;话务员入职后先培训,后由公司发放话术,话务员由陈金X分组负责管理,话务员有问题告诉陈金X,陈金X向其汇报,公司给话务员下达的任务是每人每天联系100个客户,每天早上,由陈金X对话务员点名,开始工作后,话务员打开电脑,系统里就会显示分配给话务员需要联系的客户电话,话务员联系成功后,就在系统里下订单,订单情况会直接反馈到刘-冉那里,订单审核后交给物流总监刘-冉,刘-冉负责物流、发货、收账,刘-冉发货后,如果客户签单了,系统里就会有签单记录的显示,最后根据签单的结果计算员工提成。
公司每周二开会,会上通报业绩,还讨论公司的运营和招聘,例会由余*京主持,其和刘-冉、丁艳玲、王×8、陈金X、张×1等人参加;手表的生产厂家**亚-迪表业公司是其找的,是余*京带其和刘-冉去谈的;其在**视讯公司工作了5个多月,工资收入一共5万元左右,陈金X通过其介绍作为销售主管到**视讯公司工作,是2013年11月份入职的,黄埔一期团队于2013年12月份解散,主管杨*轩去做培训工作,团队人员编入战龙、亮-剑两个团队,亮-剑团队主管李*龙于2013年12月底被辞退,后陈金X担任三个团队主管。
32、被告人刘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其于2013年6月份通过表叔余*京到**视讯公司工作,2013年10月,其到位于通州区土桥的立荣大厦7层×工作,公司总经理是余*京,樊用X负责管理呼叫中心的工作,节目制作主管是贾×,财务负责人是王-静,王×8负责网络维护,张×1负责招聘,其负责物流部,工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其对余*京负责,余*京不在樊用X也管其。
其知道话务员有话术,公司销售人员以《争分夺秒》栏目组的名义给客户打电话,跟客户说参加栏目有手表等奖品,问客户是否想要,是免费赠送的,如果要,需要客户交纳298元的物流保价费,每天从公司网络系统里把要发货的订单导出,再把订单发给物流公司,物流公司通过快递公司把货发走,货物到达时,客户签收,不要就寄回。其每天的具体工作就是与物流公司联系给客户发手表、进货和下载一些客户信息,其从2013年10月份开始负责发货,每天发一两百块手表。其公司和两家物流公司签的协议,一家是骐×公司,另一家是**达快递公司,跟物流公司的合同是其去签字的,物流公司收到快递公司代收的钱款后,将钱款打给其公司,余*京让其办银行卡,以收取物流公司的钱款,其中一张招商银行卡对应的是骐×公司,另一张交通银行卡对应的是**达快递公司;客户有退货的情况,其换过几次。
其公司销售的手表有钢链表、皮质表带表,金色表盘,表盘上有毛主席的头像,钢链表进价是35元,皮链表进价30元,其负责过进货,就是缺货的时候其拿单子找樊用X、余*京签字审批,后通过QQ给**亚-迪表业公司发单,再由财务部门王-静给对方打款,**亚-迪表业公司把手表寄来,直接放到公司指定的物流公司仓库,手表进货量由樊用X和余*京定,每次进2000到3000块手表。
其公司曾经制作过有奖竞猜节目,听说在一些地方电视台投放,通过拨打移动、联通公司的一个固定号码,观众的电话号码就被记录下来,其有一个网络链接,是郝×给其的,可以从上面下载客户信息,其下载过客户信息,后通过呼叫中心系统向每个坐席电脑上发送,王×8等人也导过电话信息;余*京在立荣大厦组织开会,参会的人有其和余*京、樊用X、贾×、王-静、王×8等人,会议内容一般是督促工作,也一起研究过提高手表销量和订单率,其和手表公司联系过给手表改款的事,樊用X负责销售这块,有很多销售经验,对于他的建议,余*京比较重视,公司对外推销手表和298元的物流保价费是余*京和樊用X决定的,话术单子是樊用X制作的,余*京不总是去公司,所以平时就是樊用X负责。
33、被告人陈金X的供述证明:其通过樊用X介绍于2013年11月1日到**视讯公司上班,是公司的业务主管,主要任务是管理业务员、开早会、发报表、统计业绩,其受樊用X领导,物流部的刘-冉负责发货,杨*轩负责培训新员工和编话术;其入职时,话务员分为两个团队,一队叫黄埔一期,主管是杨*轩,另一队叫亮-剑,主管是李*龙,后成立战龙团队,其任队长,战龙团队分三个小组,组长分别是董×1、孙*娟、李*清;2013年12月27日,亮-剑团队的主管李*龙被辞退,两三天后,黄埔一期团队解散,团队话务员分配到战龙、亮-剑两个团队,主管杨*轩去负责培训工作,由于另外两个团队没有主管,都是其在带着。
公司发放给话务员话术单子,话务员打电话与客户取得联系后,称自己是《争分夺秒》栏目的,以免费赠送毛泽东诞辰120周年纪念手表只收取物流保价费的方式卖手表和赠品百钞金砖、10万面值的克罗地亚外币,客户决定要之后,有核单组审核,客户确定购买下单后由刘-冉通过快递的方式发货,货到付款,物流部负责发货统计,话务员的业绩是成单交易量,就是真正签收回款的;表的价值是樊用X定的,以物流保价费的方式收取客户298元的事情也是樊用X定的。
其在公司有两个工号,一个是191,一个是068,其工作使用的电脑是11号,用工号登陆网络系统后,可以检测话务员的业绩、监督打电话的时间、给话务员发放客户数据和报表等,话务员电脑上的客户数据都是由公司网络部门下发的,客户数据不够用时,其找王×8要;其平时不参与打电话,就是负责督促话务员工作和业绩,之前没听说过《争分夺秒》这个栏目。
34、骐×公司出具的客户结算明细证明:骐×公司在2013年10月14日至10月23日期间代**视讯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和EMS邮寄物品的签收状态、数额等具体情况。
35、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自该公司与刘-冉(**视讯公司)签订代收款投递业务合同后,快递公司共计向该公司回款104218.03元,该公司实际交付给**视讯公司钱款共计106258元。
36、**达快递公司出具的电子数据表格及北京市**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出具的快递单证明:**达快递公司代**视讯公司通过邮局及顺-丰速运向客户发送快递的时间、客户信息、签收状态、回款金额等情况。
37、**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卫视《争分夺秒》节目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上海东方卫视《争分夺秒》节目组经查询观众获奖信息,所有中奖观众均是栏目组内部通知,节目组从未聘请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通知发布有关中奖信息。
38、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及账户冻结手续证明:涉案银行账户的余额、交易明细、工资发放情况及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39、中国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结算业务申请书和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电汇凭证、存款对账单、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证明:**视讯公司、**胜创公司、**优禾公司的入资及转资等情况。
40、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账户名为陈金X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于2013年12月10日和2014年1月10日收入代发工资款。
4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说明及物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台式电脑、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U盘、账本、话术、手表、代金券、金砖(1角钱纸币)、手机等物品的情况。
4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电子数据证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樊用X、刘-冉、王×8、王×9使用的电脑勘验检查的情况。
43、深圳市**表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表、北京市通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证明:经评估,涉案的飞*迪牌手表中的能量表(合成皮表带)单价为26元/只、能量表(PU表带)单价为22元/只、养生表单价为32元/只、情侣对表单价为52元/只;黄色ROLES手表21只,白色ROLES手表49只,共计3150元;ZECHINE牌黑色手机76部价值人民币3040元。
44、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声像资料检验报告证明:鉴定机构对樊用X、刘-冉使用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王×9使用的台式电脑进行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的情况,其中樊用X、刘-冉使用的电脑中均检验提取到话术单和诈骗电话录音。
4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王×8从**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呼叫软件的情况。
46、社保登记证及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视讯公司为被告人樊用X、刘-冉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
47、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及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证明:**视讯公司的设立时间、住所地、企业性质及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情况,其中余*京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盛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朱*航,余*京为该公司股东;**优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余×。
48、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三名被告人在位于本市通州区梨园镇立荣大厦A座×-×3室的**视讯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以及案件的侦破情况;在本案审理期间,陈金X所在监室在押人员意图自杀,陈金X有组织人员施救并安排人员排班报警的行为。
49、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及被告人陈金X之辩护人提交的派出所证明材料证明:三名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民族、住址等自然情况,三名被告人无犯罪记录。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樊用X之辩护人夏*观提交的1993年面值10万克罗地亚纸币和第四套人民币1角百钞金砖销售价格网页截图的证据,因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上述物品的价值不予扣减,故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人陈金X之辩护人提交的证人董×1、张×2的证言中关于李*龙等人调岗或离职及被告人陈金X任职等情况的部分,与在案其他证据所证明内容不符,故对该部分证言内容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人陈金X之辩护人提交的北京地坛医院住院病案及村委会证明,因与本案犯罪事实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亦不予确认;对于被告人刘X之辩护人卫*民、刘-泽提出的要求证人骐×公司法定代表人、**达快递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因未提供证人的详细身份信息,且无出庭作证的必要,故本院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用X伙同被告人刘X、陈金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樊用X、刘-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金X诈骗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用X、刘-冉、陈金X的诈骗犯罪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因本案存在部分话务员推销和客户主动购买的客观事实,该部分事实应以民事欺诈行为等性质论处,不应认定为犯罪,故本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予以核减,且在计算被告人陈金X的犯罪数额时,应以被告人陈金X入职后参与诈骗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用X系主犯的问题,本院认为,因被告人樊用X与设立该呼叫中心的人员或对其有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相比,其仍属于被支配的地位,而非不可或缺,故应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陈金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樊用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于被告人樊用X之辩护人夏*观提出的“被告人樊用X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樊用X系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樊用X之辩护人夏*观提出的“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视讯公司话务员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并虚构事实,被害人在陷入错误认识后主动交付钱财,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樊用X之辩护人夏*观及被告人陈金X之辩护人余*花提出的“犯罪成本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手表等物品为被告人主动赠送,即众多被害人主观上感知为系无偿获得,在司法实践中,此种情形不应在计算诈骗犯罪金额时予以扣除,上述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X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卫*民、张-泽提出的相应无罪辩护意见,经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刘X使用的电脑中检验提取到具有诈骗内容的话术单和电话录音,在案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刘X参加该公司每周的例会,对公司话务员使用具有诈骗内容的话术进行诈骗活动主观上属明知,另被告人刘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亦能够证实其明知该公司话务员实施电话诈骗的具体过程,以上证据相互佐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刘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参与其中,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金X提出的“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及其辩护人余*花提出的“被告人陈金X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陈金X作为销售主管被**视讯公司招聘入职,其对话务员拨打电话进行电话诈骗的具体内容是明知的,客观上对话务员的电话诈骗活动履行组织、管理的职责,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金X之辩护人余*花提出的“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金X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金X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樊用X、陈金X提出的其他辩解意见及三名被告人之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樊用X、刘-冉、陈金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樊用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刘X、陈金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用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台式电脑五十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三台、U盘三个、账本八册、话术七张(册)、真皮手表五千一百六十七块、普皮手表六十七块、钢链手表一百三十三块、金色手表二十一块、银色手表四十九块、对表(男女)八百四十二盒、皮表五百一十一盒、外币九百张、代金券一万零二百张、金砖(一角钱纸币)二千三百九十七块、手机七十六部,予以没收。
五、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七万五千六百一十八元零三分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详见发还清单;从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中提取存款及孳息,若存在不足部分,依法继续追缴,若存在剩余部分,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