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诈骗中逃匿的认定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中逃匿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自然人的逃匿。

  作为自然人,其逃匿形式多表现为搬离原址、通讯中断、失去联系、逃往异地等。

  (二)单位的逃匿。

  合同诈骗案存在单位犯罪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单独探讨单位逃匿的问题。与自然人逃匿略有不同的是,单位没有住处而只有办公地点,不存在搬离原住处的问题;此外,单位人员众多,联系方式更为多样复杂,认定“失去联系”难度更大。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