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改过自新
盗窃罪简介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范围。
盗窃罪改过自新的案例:
刘某,一位90后男孩,在2010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2011年刑满释放。2011年释放后不久,有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走出劳教所不久,来到苏州,又因盗窃他人财物,被苏州虎丘区浒墅关镇派出所抓获。家里人十分着急,于是找到周*生律师。周*生律师在听完情况后不禁感叹:此小孩怎么会如此屡教不改?心里想:我此次为他辩护,一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劝其彻底改邪归正,依靠诚实劳动赚钱。
初次去苏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刘某给人的印象温文尔雅,很难想象他是一位盗窃惯犯。我首先和他讲解了盗窃罪的法律规定以及量刑标准,讲了如实供述的义务以及发现记录有误可以提出更正,讲了各个阶段律师的职责,讲了取保候审的条件等等。经过初次会见,刘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因此,我决定做的是罪轻辩护。
后来经过多次会见,每次会见都和他谈到家里人的艰辛,有时小刘听着眼睛里含着泪圈。严格来讲,律师是没有义务去和他说这些的,这些都不在律师的职责范围之列。但是,看到一个90后的小孩这么屡屡犯错,看到他的家人,真的很想劝劝他。经过多次的劝导,刘某说了很多发自肺腑的话,从他的话里可以看出他改过自新的决心。我也希望他真的能彻底改过自新!
开庭前我仔细地查阅了卷宗材料,分析每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尽职尽责的辩护。开完庭后20几天,也就是今天早上出狱了。他的家人打来电话,我真诚地希望小刘再也不要走进那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