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诈骗罪案例中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招商引资诈骗罪案例中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未投入一分钱,利用他人**引资的机会,摇身一变成了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然后再利用虚假出资的评估报告,诈骗人民币141万余元。12月3日,这起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并提起公诉的诈骗案,随着聊城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而尘埃落定: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王某刚一手运作的**乐园
未投一分钱当上董事长。
6年前的深秋,在山东聊城举办的经济贸易洽谈会上,聊城**公司(下称**公司)负责人经老乡引荐认识了王某刚。王某刚自称是**横琴银达实业公司董事长,并称该公司的总部是珠海市的大企业之一,拥有多艘渡船、车辆,主要业务是合作、开发和投资。王某刚表示对聊城印象好,打算在聊城投资。接着他又向对方讲述,1996年他在上海与美国人成立了****乐园,拥有两套大型游乐设备,但几年来效益一直不太可观,他考虑将9790万元的游乐设施拆下来投资到聊城,合作搞游乐园。
2001年6月,王某刚以**横琴银达实业总公司(下称**总公司)的名义与**公司、聊城市**府区**公司(下称**公司)共同成立了聊城市**乐园有限公司(下称**乐园),注册资金500万元。约定由**总公司出资人民币225万元,占注册资本45%,王某刚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后,王某刚又称由于进行了其他的投资,暂时没有钱,请求向聊城方面借款进行验资,并承诺资金和设备马上到位。同月,**公司分两次借给王某刚225万元,存入**乐园临时账户用于验资。待**乐园通过了验资,取得了工商登记后,王某刚让会计从**乐园的账户上取款归还了**公司。
随后,**公司和**公司多次催促王某刚出资,王某刚先是口头承诺,又书面承诺投入**乐园3000万元,资金在2001年12月底前到位。然而,王某刚的承诺始终未能兑现。就这样,王某刚未投入一分钱,就占有了**乐园45%的股份,当上了公司董事长。
更令**公司没想到的是,真正的**总公司却是另外一番景象。经查,**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挂靠在中超(海南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为集体性质企业。该公司租赁的办公场所在珠海横琴岛,可自2001年1月已由他人租赁经营旅馆。另据珠海税务部门证明,**总公司及其子公司**运输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公司从成立时起纳税申报、纳税额均为“零”,并于2003年3月被确定为失踪户。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