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高息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案情

  2005年9月,被告人邹某出资50万元注册了×××酒业有限公司,并自任法定代表人×××酒业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分支机构××大酒楼,于2005年10月中旬开始营业,被告人邹某全权负责酒楼经营管理同时,被告人邹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用于酒楼经营开业以来,酒楼营运正常至2007年5月,被告人邹某趁经营淡季,对酒楼进行局部装修,投入约50万元,再加上要归还公司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邹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为此,被告人邹某于2007年6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并以后贷还前贷,逐渐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邹某虚构了在丽水温州昆山等地投资矿产投资连锁快餐投资超市银行归还贷款等理由,隐瞒了个人和酒楼真实资金状况,骗取张某等22人的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张某等人损失625****50元案发后,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625****5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邹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为了酒楼的经营欠下高利贷,又为还高利贷而骗取他人钱财,在犯罪起因和赃款去向上有别于其他诈骗犯罪,在量刑时酌情体现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犯罪所得赃款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服,以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发生后,对于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邹某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酒店经营,其借钱时虽未将酒店经营的真实情况告诉债权人,但只表明她是用欺诈的方法借钱,不等于为了非法占有,应按民事欺诈处理,其仅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邹某负债装修酒楼时,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在此情况下邹某为了填补高利贷黑洞,隐瞒事实真相向他人借款,其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因此,其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符合诈骗罪基本特征

  对被告人邹某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属于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我们认为,邹某的行为不是民事欺诈行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虚构了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