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无罪判决
案件事实:
2013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95.4万件,判处罪犯115.8万人。各级法院依法宣告825人无罪。2014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2015年,我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5%和4%。各级法院对667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372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同样,合同诈骗无罪判决的比例也非常低。本文中,笔-者通过八个合同诈骗无罪判决的研究,提炼出裁判要旨,并结合判决理由做一些评析,以期对合同诈骗罪有更加精准的认识。
一裁判要旨: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行为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在被害人向其索要费用时,分期支付给被害人一定费用,并未逃避,亦未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1。石某某、李某合同诈骗案(2014)海刑初字第21号
判决理由:
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在履行过程中,因石某某未能向海伦农场缴纳土地承包费,未获得土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按合同的约定向相对方返还本金及利息,而且石某某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在王某一向其索要承包费时,分期给付4万元,并未逃避,亦未对承包费进行挥霍,足以表明被告人石某某主观上没有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被告人石某某与梁某某、王某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系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