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开盗窃罪判决书怎么写,与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公开盗窃罪判决书怎么写,与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黑龙江省xx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五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xx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xx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xx市看守所。

  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xx刑诉(2014)xx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11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8月28日,被告人刘xx在牛家镇政昌村西xx岗屯邻居被害人李某甲家帮工时,发现李某甲妻子王某某手机通讯录上有一六位数密码,在屋内柜子上见一张信用社银行卡露在钱包外面,遂趁机将银行卡盗走。2014年8月31日至9月4日期间,刘xx持此信用卡在哈尔滨市肿瘤医院、双城市周家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处自动提款机陆续提走现金人民币87800元。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做辩解。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xx是黑龙江省xx市牛家镇政昌村村民,其父亲、妻子多病,家庭生活比较困难。2014年8月28日,刘xx在邻居被害人李某甲家帮工时,发现李某甲妻子王某某手机通讯录上有六位数密码,并在屋内柜子上见一张信用社银行卡露在钱包外面,遂起盗窃之念将银行卡盗走。2014年8月31日至9月4日期间,刘xx持此信用卡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肿瘤医院、双城市周家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处自动提款机陆续提走现金人民币87800元,其中11700元用于为其父亲治病,76100元被其藏于家中。案发后,被盗赃款被全部追回,返还被害人。2014年9月9日,刘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李某乙、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起、退赃笔录、谅解书等;

  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在庭审质证中,被告人刘xx无异议,证据有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但考虑刘xx案发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XX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崔XX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与联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这是两罪的最大区别。抢夺罪的客观行为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者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区别的要点是“公然夺取”。所谓“公然”性,主要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占有人而言的,即当着他们的面,乘其不备,夺取财物。所以公然性仅以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面进行为条件,不以他人在场为条件。如果当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的面突然夺取,即使没有其他人在场,也属于抢夺行为;如果背着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悄悄偷取财物,即使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也属于盗窃。所谓“夺取”性,是指使用暴力针对财物的突然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