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信诈骗“放大招”,自首该怎么处理
徐*玉等事件引起社会、媒体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热切关注,央-视《焦点访谈》已经连续三期关注电信诈骗相关,国家执法、司法机关此次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对社会焦点问题做出非常迅速的回应,必须给一个大大的赞。但也因为通告出台太快,这份文件在法检具体操作中有一些需要讨论的细节并未明确。望大家多多讨论指导。
1、10月31日之后自首该怎么处理?
我们知道自首的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法定情节”之意在于一旦有此情节,必须从轻减轻。
《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从通告看出31日之前自首的可以按照法定情节依法从轻减轻,但31日之后的自首对于办案人员就很难处理,①如果一视同仁,都依法从轻减轻似乎不和通告精神,但难道要突破现行法律对自首情节“从严惩处”?②先因其未在期限内自首从严处罚再从轻减轻?可是先以没自首为由从严处罚再以对同一犯罪事实的自首从轻减轻感觉怪怪的。③《通告》用“从严”而不是法律上与从轻减轻对应的“从重”,是否意味着在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等环节会有特殊标准?可是我们知道自首只是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
2、每次都从快,可是怎么快?
《通告》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三部门的伙伴们对于“从快”这样的措辞并不陌生,每次出现社会焦点现象,总是能从三家总公司甚至是省、市一级的分公司文件中见到这样的要求,可是三家总公司从没说过怎么快,多快算是快。对于这种隔断时间就要做一次的事情,这种法律和解释没说明的事情,在严肃司法责任制的环境之下,标准和流程还是越明确越好。
3、严肃追究民事责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对于民事纠纷遵循不告不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不同于国家是刑事责任追究主体,民事责任追究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某一方。
《通告》要求“电信企业……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做为最高院参与的《通告》是对各级法院产生效力的,各级法院的民庭在审理相关纠纷的时候要配合某一方当事人“严肃追究”吗?
最后这份《通告》虽是同一文件,但涉及到每个部门时的文风、措辞很有意思,司法机关小心拿捏着“从轻或减轻”“从严”这样的字眼,公安机关则是颇有声势地“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涉及到运营商、银行等部门则完全变成冷冰冰的业务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