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当得利与非法占有的联系

  不当得利与非法占有的联系

  成立侵占罪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对象,即“代为保管物”、“遗忘物”与“埋藏物”的所有权属于他人,而并不属于实际占有人所有。同时,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和罪刑法定原则综合分析,不当得利后拒不返还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占罪,若要求行为人返还货币,则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赋予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通过诉讼来实现。

  对不当得利后拒不返还与侵占罪的关系认定和分析

  (一)侵占罪中财物所有权性质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物”、“遗忘物”与“埋藏物”。其中,“代为保管物”中的“代为”说明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委托而合法占有财物,但对该财物是不享有所有权的;“遗忘物”是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所有权并未发生变化仍属于原所有人;“埋藏物”也是如此,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埋藏人。由此可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所有权属于他人,并不属于占有人,可以说这也属于侵占罪的前提条件。

  (二)不当得利拒不返还行为的性质认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从性质上看,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受害一方自己(有时也可能是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而不是由于不当得利人的违法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不当得利人主观上也不一定有过错,甚至根本没过错。不当得利受益人在取得不当得利之前,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使是恶意的占有,也只是在取得不当利益之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加以占有。从客观上讲,不当得利受益人取得不当利益,并没有采取积极主动的违法行为,即受益人受益是被动得利,不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