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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收费定性依据是什么

  偷换二维码收费定性依据是什么

  首先,在偷换二维码收费的事件中,财产受损害的主体是商店而不是消费者。即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向偷换二维码行为人支付了货款,但对于顾客而言其没有损失,张某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方式取得了商店接受顾客支付货款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商店才是被害人。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占有顾客向商店支付的餐费),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二维码)非法转移了他人的合法财物(累计数额的消费金额)。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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