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司机盗窃柴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挖掘机司机盗窃柴油
5月18日,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林-元发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亮(化名,未满18周岁)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4月,手头紧张的林-元发一直琢磨怎么挣大钱。一天,他正给工地上的挖掘机加油,突生生财妙招——偷挖掘机里的柴油。于是他买来一辆二手白色面包车,又说服同样手头紧张的张*亮做帮手,准备大干一场。
开了五六年挖掘机的林-元发对周边哪有挖掘机门儿清,也知道许多挖掘机油箱的钥匙是通用的,为此他买来一把油箱通用钥匙。4月17日24时左右,林-元发和张*亮开车载着12个塑料桶来到费县岩坡工业园,趁工地上的人不注意,来到停在工地上的挖掘机前,恰巧该挖掘机的油箱没锁。两人找来塑料管,插进油箱用嘴把油吸出来,然后把管子放进塑料桶。两人把12个塑料桶都灌满后逃离。
次日,林-元发把偷来的油卖掉,卖了1600多元,分给张*亮400元。初次偷油成功,林-元发觉得自己终于找到“生财之道”。为抽油更加方便,林-元发买了两个油抽子,隔了一天,二人再次来到岩坡工业园,又偷了8桶油。
2014年5月,林-元发再次找到张*亮商议偷油大计,还让张*亮找人一起干,张*亮又说服朋友毛*河(化名,未满16周岁)加入。之后的5个多月,该偷油团伙有时三人、有时两人到临沂各地作案15起。半年间,林-元发等人共盗窃柴油3750升,涉案金额2.6万余元。
2014年9月25日22时许,民警在河东区滨河大道巡逻时发现一白色长-安面包车内三名青年形迹可疑,并在车上发现油桶和油抽子,盘查期间,三人闪烁其词,民警遂将三人控制。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作了一些修改,具体标准如下: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