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小保姆雇主家中行窃10天窃得3万余元财物,中介要承担责任吗

  【事件经过】

  日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卢某生于1977年,因学历不高,一直以做保姆来维持生计。2015年11月底,卢某到一户高档住宅小区业主张某的家中做保姆。主要负责打扫卫生,时间是从早上7时30分开始到下午4时离开,因卢某有张某家中的指纹密码锁,所以进出自由。

  同年12月,卢某像往常一样到张某家中打扫,因一时贪财,卢某趁家中无人之际,窃得家中“爱马仕”皮夹1只,足金手镯1只等财物,共计价值2万余元。事后,她见张某并未发现,卢某开始变本加厉,甚至连汤锅、淘米篮都不放过。短短10天时间,卢某盗窃作案6起,窃得共计价值3万余元。之后,张某察觉了家中财物失窃并报案,公安机关经过排查,将卢某抓获。

  经办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卢某作为保姆,本应恪尽职守,通过自己的劳动来换取报酬,但却因贪图他人钱财,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做出违法犯罪之事,实属不该。最终,她也因自己的贪念而受到了刑法处罚。

  【法律解读】中介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一般规定

  (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1、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2、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3、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4、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5、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