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死亲生女儿自称是幻觉获刑15年,故意杀人罪怎么量刑
故意杀人罪怎么量刑
法律解读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案情简介
5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杀死亲生智障女儿
庭审坚称幻觉杀人
4月13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田某犯故意杀死22岁智障女儿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与前妻生育一女田某玉。田某玉年幼时,田某离婚,离婚后田某未再婚,独自扶养田某玉。田某玉因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田某照顾。2015年9月5日凌晨4时许,田某想到父亲生病住院,田某玉又长期需要照顾,感觉生活压力大,产生杀害田某玉的想法。随后,田某趁田*玉熟睡之机,持尖刀刺、划田某玉颈部,致田某玉死亡。
经法医尸检,田某玉系锐器伤及左侧颈静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精神病鉴定,被告人田某患有酒滥用,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中,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无异议。他承认亲手杀死女儿的犯罪事实,认罪悔过,但却坚称杀人时属于幻觉状态。
在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系一时冲动杀人
从轻判处十五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田某因女儿田某玉生活不能自理感到压力大,从而杀死田某玉,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田某的辩护人提出“田某是否承担刑责,证据存疑,建议重新鉴定”的辩护意见与鉴定机构对田某作出的精神病鉴定不符,不予采纳。但其长期悉心照顾田某玉,却因生活压力一时冲动将其杀害,量刑时予以考虑。
5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时,田某表示不上诉。